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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其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早已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其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早已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省长孟学农2008年4月20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地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维护煤炭资源,增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之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展开收集和实行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限于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的的组织、指导和协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职责:(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竣工验收、运营和检验;(二)动态监控矿井煤炭产量;(三)矿井煤炭产量数据的传输、汇总和联网查找;(四)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均须;(五)毛煤与原煤换算系数的确认;(六)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财政、质监、税务、安全性监察等部门,应该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订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和管理细则。第七条生产矿井应该加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新建、改为(阔)辟、改建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八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该腾出联网端口,可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性监察等部门展开网络连接起来。第九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创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当值制度,每班最少3人。

工作人员应该不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有适当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类似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该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加装以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和传输数据精确。

第十二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经常出现故障,应该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经常出现故障,应该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经常出现故障,应该将故障再次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完全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该配有防病毒系统,动态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改版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该同时竣工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营、确保、网络租给、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经常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并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再次发生之日起至系统完全恢复运营之日起至,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八条违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判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投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必要责任人判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人员并未持证上岗的;(二)生产矿井并未按规定加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三)人为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无法长时间运营的;(四)再次发生超能力生产不道德未予缺失的;(五)蓄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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